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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的保险范围

沈仁

                                 (湖北省保险学会,湖北 武汉 430050)

  [关键词]预期利益;投机风险;可保利益
  [摘要]预期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不是所有的预期利益都可保。例如:预期股票利润、期货交易利润等投机性预期利益都不可作为保险利益。然而有关的保险书刊在论及保险利益时,却未将投机性的预期利益排除在可保利益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保险利益理论概括中的一个疏忽。
  
  预期利益是相对已有的现实利益而言的,是人们希望中的利益。例如,销售商对未来一个时期利润额的预计,股民对炒股获利的预期以至于赌徒对博彩额的预期等等。因此,预期利益不过是一种尚未实现的利益。往往预期利益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
  影响预期利益的风险通常有两种:即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仅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一种风险。例如,房屋所有人面对的火灾风险、汽车所有者面对的碰撞风险等。当火灾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就会遭致经济上的损失。纯粹风险一旦发生,依附于标的物的预期利益就必然受到连带影响。如货运汽车撞坏,修复前就不能靠汽车赚钱;工厂发生火灾,生产利润必然相应减少。投机风险则是具有赢利和受损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如: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赌博活动,当事人可能赢利,也可能不赢利,甚至赔本。
  在保险实务中,有些预期利益是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尚未获得货物所有权,此时货物就是投保人的预期利益。但投保人作为买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就成为必然。故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这种预期利益视作可保利益承保。又如:利润损失保险,是指发生意外物质损失,弥补被保险企业停产或营业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从物质损失发生起直至生产完全恢复到发生损失前的状况,这一期间的预期利润损失,由保险人赔偿。这种保险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如果保险人对股票、期货交易等投机活动的预期利益也承担保险责任,其结果不是保费高昂,投保人无力承担,就是保险人无力支付高额的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险公司对股票和期货交易等投机风险都不予承保。
  而2000年1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大专教材《保险概论》在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一节中,却未将具有投机性的预期利益排除在保险利益之外,其表述为:‘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如预期利润、预期运费等。一般来说,仅有预期利益不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依附于现有利益上的预期利益也可承认,只是在受损索赔时,这种预期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保险概论》126页)。做股票交易要有本金,股息或红利依本金而生。若炒股失利,不仅可能无利可得,甚至连本金都会赔进去。在这种情况下,预期利益还不如银行存款利息稳妥,无疑是一种现实利益损失。但按上述(下转第38页)
  [收稿日期]20010705
  [作者简介]沈仁(1954-),男,经济师,现任湖北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2001年第10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