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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公司的投资政策
赵晓夏 郭晋鲁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关键词]寿险公司;风险控制;投资政策;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周期 [摘要]投资业务在寿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具有广泛的重要性。作为寿险公司防范、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投资政策在投资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投资政策可以分为战略性投资政策和战术性投资政策两个层次。在制定投资政策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资产负债匹配关系、整体风险容限、长期投资的风险回报要求、法律法规等因素。投资政策包含的主要内容有:投资目标、资产分配、投资基准、流动性要求、投资周期、评估和修改条款等。 一、投资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寿险公司的投资政策是寿险公司指导和规范投资活动的纲领和原则。在决策层面,董事会以投资政策为主要的决策传导工具和风险控制手段,对公司的投资业务进行战略性宏观管理;在操作层面,投资政策规定了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准则和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通常寿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包含以下四个主要环节: 1.公司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制定发展公司的战略性投资政策; 2.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投资部门经董事会授权实施投资政策,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 3.依据投资政策,精算师和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适时地监督、衡量和分析投资活动和业绩及相应承担的风险; 4.将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向以上各步骤的权力层面(如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公司高级管理层、投资部门等)反馈,对投资政策进行评估和修改。 由此可见,投资政策在投资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投资分析、交易、控制、评估等环节都围绕投资政策而展开。同时,在投资活动的动态循环过程中,寿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政策的制定和适时修订,不断修正、完善和发展其资产管理。因此,投资政策是公司整个投资管理体系的主要产品和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晶,是寿险公司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战略性投资政策和战术性投资政策 投资政策可以分为战略性投资政策和战术性投资政策两个层次。战略性投资政策一般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战略性投资政策,由董事会授权制定战术性投资政策,用以具体操作和实施战略性投资政策。 另外,在战术性投资政策层面,依据资金来源和负债性质的不同,寿险投资帐户可以大致分为股东基金帐户和寿险准备金帐户。其中寿险准备金帐户可根据产品类别进一步分为分红基金、非分红基金和投资连结帐户等。因此,寿险公司应该针对每一种帐户分别建立独立的战术性投资政策。 三、制定投资政策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在制定投资政策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资产负债匹配关系、整体风险容限、长期投资的风险报酬要求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 (一)资产负债匹配 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策略主要决定于该公司的负债状况,对于资产负债关系的细致分析和管理,是寿险公司制定投资政策的先决条件。 首先,寿险公司的资产分配必须确保该公司持有适当性质、期限和流动性的资产以满足其到期负债的要求,或者保持资产和负债的预期现金流量的适当关系,实现两者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均衡。资产负债匹配是寿险公司管理的核心技术问题,加之寿险公司投资帐户的负债方主要是各种准备金,故而精算师在投资政策的资产分配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其次,寿险公司对预期投资收益率的最低强制需求是对保费定价的假设,为了配合偿债与获利,投资政策的最低预期投资报酬必须至少等于产品的保证利率。(二)风险回报的平衡 保险公司持有某一给定的资产组合的同时,其偿付能力也面临着一定的投资风险。主要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如股票价格、债券价格和汇率的不利变动)、信息风险(合作方和发行人违约)、流动性风险(资产无法市价或接近市价变现)、运营风险和法律法规风险。 制定投资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对这些投资风险加以监控、度量、报告和管理。董事会通过投资政策,实现以资产分配、投资基准、投资弹性范围、投资授权、报告和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风险控制。 风险和回报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寿险公司风险承受程度以资产分配的形式,影响着投资政策的基准预期收益。另一方面,寿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长期保证利率又规定了寿险公司的最低预期回报。对于两者的权衡,是投资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消极的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组合有助于获得长期保证利率回报,积极的高风险的股权投资组合有助于获得超额回报。 (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由于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严格的限制,在投资政策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规对某些投资品种有明确的数量比例限制(一般这些品种的回报和风险较高),这在客观上为我们进行资产分配设定了最高限额。 四、投资政策包含的主要内容 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风格千差万别,对投资政策应包含的主要因素也各不相同,但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目标 如前所述,由于投资的预期回报是基于相应的风险,投资目标必须从风险和回报两个方面表述。类似于“承担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的目标与投资理论中关于风险与回报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公司愿意承担的风险必须先于对公司预期回报的讨论。公司对风险的态度决定了公司的预期回报、战略性资产分配、投资基准等投资政策的重要内容。 寿险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目标是:公司投资回报率高于寿险产品定价的精算假设回报率的利差益。除了对长期回报率的要求外,还需要对公司投资回报的形式作出选择,即设定整体回报中即期收益(利息、分红)与长期资本增值的结构关系。同时,投资的收益目标还需要说明实际投资回报率相对于名义投资回报率的重要程度,这需要结合资产对应的负债或费用是否随通货膨胀而增长来决定。 2.资产分配 资产分配是指公司资产可投资的主要投资品种。投资政策应详细列明允许投资的品种清单以及对每项品种的投资限制,包括对于市场的限制、最低信用等级的要求、最小发行量的要求、最大持有量的限制等等。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的政策法规对保险资产分配的规定和限制较多,在进行资产分配时必须予以考虑。 3.各种资产的投资基准 投资基准包括资产分配的基准数量比例和基准预期回报。它可以按照地域、市场、行业、发行人和币种而分别制定。基准资产分配和基准回报是投资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基准资产分配是公司资产分布的战略性格局,公司通过对负债状况、风险承受程度。流动性水平、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的分析和判断,对每种资产设置一定的基准投资额度,对固定收益资产设置一定的基准修正期限,以实现公司对资产整体收益和风险水平的基本控制。 每种资产的基准回报一般可参照证券市场的有关指数来制定。如投资于基金的基准回报可以参照交易所编制的基金指数。没有指数的品种如国债,可以参照某些咨询和证券机构计算的经调整的加权平均数。 整个资产组合的基准回报是所有投资品种的基准回报的加权平均(其权数为各自的基准资产分配比例)。这一加权平均的基准回报就是公司对整个资产组合的预期的投资回报率。 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亦可以从基准资产分配中反映出来。对风险较大的权益性资产的比例增大,则表明公司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报酬。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增大,则表明公司对该组合获得的有保证的收益表示满意,而不愿意承担基金市场的风险。其他的如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外币资产的比例都反映了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和对外币收益率走势的基本认识。 投资基准的制定是高度专业化和经验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调整、适时而变的过程。它要求投资体系的各个层面,包括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资产管理人、精算师、风险控制部门,共同参与意见。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偿付能力的任何变化,证券市场利率、汇率的重大变动都要求公司对其投资基准作出调整。 4.在投资体系的各个层面采取消极或积极的证券组合管理 消极的资产管理是指:进行交易是为了维持事先根据市场指数预定的战略性资产组合。相反地,积极的资产管理是指:进行交易是为了有意识地主动偏离预定的战略性资产组合,以获取超额风险回报。积极的资产管理可以在投资管理体系的各个层面进行,如改变权益性资产与固定收益资产的分配比例、对资产分配的地域进行调整、在权益性资产项下提高或降低某种或某些指标股的份额、在固定收益资产项下延长或缩短组合的修正期限。 5.禁止持有或限制持有的资产种类和限额 某些金融资产虽然在可投资的品种范围内,如某些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但可能由于缺乏市场流动性而难于处置,或者由于缺乏独立价格评估手段而难于定价。对这类资产可以列入禁止持有或限制持有的项目。 6.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资产组合管理的整体策略 目前,定量和结构投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下还不具备条件,但作为国外广泛采取的风险防范手段,日后必将为寿险公司所使用。 7.投资周期 寿险资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一般而言,大部分寿险资金可以用作中长期投资,对投资业绩的衡量也应纳入中长期的角度。因此,根据流动性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关系,确定流动性资产与中长期资产的数量关系,使得公司的中长期资产管理和流动性资产管理相分离,给予资产管理人相对稳定的投资周期,以便对资金加以运作。 8.流动性管理 公司精算部门或财务部门对短期现金流量进行预测,根据管理水平的高低,按月、季或年向高级管理层提供,作为公司流动性的需求。投资政策应该规定公司流动性的供给方式。一般地,流动现金、国债回购、短期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被看作短期投资和流动性的来源。董事会还可根据资产管理的水平来决定是否可通过证券买卖来满足各个时期的流动性需求。此外,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同一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流动性的要求亦有所区别。如处在发展初期、保费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能会格外重视投资的流动性,以确保应付财务上各种大额的突发性支付的需要;对于保费规模较大,现金流入稳定的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弱。 9.其他技术性操作条款 其他技术性操作条款包括:(1)授权执行投资交易的人员的名单及其各自的投资权限;(2)选择和使用发行人、银行、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资产托管人等合作方的基本原则;(3)公司对于所有投资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基本框架要求,以及税收的有关规定;(4)投资业绩的评估和分析的方法、报告的格式和频率。 10.投资政策的评估和修改条款 投资政策由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按年或季进行评估。为了达到评估的目的,董事会及其投资委员会需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如公司精算师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提交评估报告。对公司业务和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都将引起对投资政策的评估。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偿付能力的改变、经济和金融市场、国家法规的变动等情况。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0714 [作者简介]赵晓夏(1963-),男,现任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郭晋鲁(1972-),男,现任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