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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
梁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险监管办事处,北京 100034)
[关键词]费率市场化;主体多元化;市场体系;监管法规;商品市场;要素市场 [摘要]高度集中的费率监管体制,严重地障碍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目前,不论从保险市场内部发育的情况看,还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情况来看,改革费率监管体制已刻不容缓。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保险费率改革的目标模式上,要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监管部门制定的费率其形成也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的情况。二是在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要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三是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放结合。 一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突出表现在对机动车、航空意外险等实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上,对大多数条款和费率实行由保险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短期意外险的条款和费率则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对于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费率监管方式,也带来了严重的弊端。突出表现在:一是费率标准大一统,缺乏差异性。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国家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好处是简便统一,操作方便,但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条款中规定的雪崩、海啸等自然灾害的责任免除问题,在根本不可能出现雪崩的热带地区也要将雪崩列为责任免除条款,在根本不可能出现海啸的内陆地区也将海啸列为责任免除条款,更谈不上体现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别。二是费率水平不断上升。从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主要险种费率水平基本上是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基本上不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三是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依赖越来越强。在统一的高费率保护下,保险公司既无改革的内在动力,也无外部竞争的压力,同时监管部门维持着市场秩序,保险公司根本不用为利润发愁,更谈不上积极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了。四是监管部门承担着无限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由监管部门制定调整、审查核准、备案确认等,保险费率具有法定性质,保险公司必须执行,但费率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并不关心,因为出了问题由监管部门兜着,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或者是代言人。 上述情况表明,保险费率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阻碍了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保险业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因此,迫切要求改革保险费率管理体制,加快费率市场化的进程。 二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具备了加快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基本条件,具体表现在: 1.从保险市场的内部发育情况看 第一、保险市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打破了人保公司独家垄断局面时起,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华泰、新华、泰康、永安、华安等9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登陆上海以来,已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反映在市场份额上,那种一家公司独占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第二、被保险人日趋成熟。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的消费者无论是消费能力、消费知识、消费结构,还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有较大的改变。另外,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也日渐强大,使消费者越来越有能力作为独立的一方与保险公司抗衡。 第三、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成熟的保险市场不仅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还要有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机构。近几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象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崛起,仅北京市场已经取得保险专业代理人资格的已超过4万人,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已超过3000家,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约10家。随着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保险市场体系将逐步趋于完善。 第四、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与此相适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已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专业监管体系已经形成。同时,作为保险行业自律性的全国组织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已成立,这样,基本形成了以《保险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的,以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相补充的保险监管体系。 2.从保险市场的外部情况看 第一、我国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市场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通过取消指令性计划、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扩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范围;通过建立健全以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全国性规范批发市场为龙头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相结合、城乡贸易相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功能完备的国内商品市场网络;通过以中心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为纽带,从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交易方式等相衔接的国内外两个市场等,使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得到不断完善。 第二,生产要素市场化迈出了较大的步伐。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资金、土地、劳动力市场,此外,还有技术、信息、产权等市场。在这几个方面,改革的步子迈的较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看,通过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票据贴现市场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放开大额存单利率,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等,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通过发展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允许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商业性银行以国债和金融债券作抵押,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使中央银行公开市场得到较大的发展;通过改革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改革股票发行办法,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从劳动力市场体系看,通过对用工制度、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落实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了能进能出、职工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用工制度;通过实现劳动报酬货币化、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等,建立主要由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构成的工资制度;通过建立区域性的、全国性的就业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 从房地产市场体系发育的情况来看,在保留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除公用性用地外,经营性用地全部以拍卖、招标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年限和用途转让给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国家转让的土地可以在用地者之间再行转让、出租、抵押,价格由市场调节。建立起有偿的、有期限的、能流动的市场配置制度。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压力愈来愈大。随着入世谈判不断深入,入世的日期已越来越近。外资保险公司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来组织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企业都要依国际惯例办事,保险公司也不能例外。但是受闭关自守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保险公司对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掌握,有的甚至一知半解。特别是我国保险公司不论是从单个公司的实力,还是从我国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都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大的差别,在实力上不可相提并论,保险技术上的差别更是不可想象的,而保险技术上的差别说到底是保险费率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加快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壮大实力,迎接入世挑战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最急迫的问题。 三 在当前条件下,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既不是理论难题,也不是实践难题,最大的问题是思想上的不一致,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澄清看法。 一是要等到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健全后再实行费率市场化。任何一个市场,都经历过一个从产生到发展以至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市场的完善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后盾的,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有人提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完善的市场要求相差甚远,因此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这种想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却是不正确的。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业的发展应该是放任自由的,由市场自发调节着,用不着政府部门去监管,也谈不上建立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的问题。只有到了市场自由竞争解决不了自身出现的问题时,政府才出现,才有了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出现并不能保证不出现新的问题,而是在新的问题出现后,由政府监管部门根据新情况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使保险监管水平又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如果非要等到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时,才可以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那么中国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恐怕永远也不能够实现。 二是目前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中资保险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高,可以以较低的费率销售保险产品,而中资保险公司处于起步阶段,费率市场化不利于中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市场适度保护。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市场是无情的,市场是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的。首先,这种保护中资保险业的费率管理方式造成了目前市场秩序的混乱。目前机动车险、航意险普遍存在着退费、降费、提高手续费的情况,机动车险手续费率有的地区高达40%,航意险高达70%,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其次,这种管理方式严重地阻碍了保险业的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受高费率保护,各保险公司赚钱无忧,在结构调整、体制创新等方面既无内在动力,也无外在压力。因此在产品开发上,各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更谈不上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再次,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保护了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进入上海、广州等地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利用中资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条款开展业务,但费率却大大低于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利用高费率的政策空间,来抢夺我国的保险市场,因此,这种费率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起到了保护外资保险公司的作用。 三是费率市场化不等于立即全面放开。一谈到费率市场化的问题,有人就认为是费率完全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忽视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也不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凭空的想象。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保险费率改革的目标模式上,就是要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政府制定的费率,其形成也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的情况。二是在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要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即由政府直接制定费率转换为市场定费的体制,使费率在市场竞争中,灵活地反映保险活动中风险损失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并通过“供求——费率——供求”的自动调节机制使费率结构经常趋向和保持相对合理。三是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放结合,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可以减少震动,防止改革步伐过大、过快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调放结合的方式就是实行调整政府制定的费率和放开政府对费率的直接管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放的比重。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也应遵循这个原则,采取渐进的、调放结合的方式,先放开一些区域性的、短期的费率,对重点产品的费率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费率标准、规定适当的上下浮动幅度等办法进行适当改革。 [编辑:韩艳春]2001年第8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2001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010428 [作者简介]梁涛(1962-),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在职博士生,现任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办事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