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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制度
汪祖杰
(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安徽 蚌埠 233041)
[关键词]资本输出;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天灾风险;政策性保险;保险制度 [摘要]资本输出保险产生于国际资本流动性趋势。资本输出会产生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天灾风险。避免资本输出政治风险的主要方式为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亟待研究的问题包括该项保险业务的探索、该项保险的管理体制、资本输出保险的信息调查、资本输出保险法规、资本输出保险制度等。 一、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的经济基础 一般而言,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资本输出势在必行,资本的国际流动的基本原因有:第一,追求较高的资本回报或各国资本边际效率的差异。由于世界各国资源秉赋和效率水平不平均,因而各国生产要素的边际效率不尽相同。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其资本的边际效率就大一些,反之,劳动力资源与资本相比相对稀缺的国家,资本的边际效率就会小一些,因此,一般而言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资本边际效率相对高于经济发达国家,资本的本性造成资本由经济发达地区流向较为不发达地区以便获取较高的生产率。第二,资本输出可以增进投资国和输入国的国民收入。从资本输入国而言可以产生加速资本形成,提高生产技术,增加政府税收,减少外汇支出,增加就业的派生效果;从资本输出国而言,可减轻国内通货膨胀压力,有效掌握重要原料供给,开发国际市场,突破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加强对外政治联系等效果。第三,当两国间具有相似的产品与资本供求市场层次的时候,会产生国际资本相向流动,由于生产力层次相同,从而产品与生产资源在同一层次相向移动,互通有无。当前,随着生产技术和消费水平不断国际化,这种差异正在缩小,但是,资本在国际间移动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在不同层次的时间与空间的差异仍旧客观存在。第四,资本输出是调整一国经济总量平衡的重要途径。根据宏观经济循环流量关系,一国经济的总量平衡的基本条件是国内投资与国内储蓄相等以及国际收支平衡,或者国内收支差额应当等于国际收支差额。这说明,在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一国的国内不平衡必然会引起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反之亦是。比如,当其进出口国际收支顺差时,则一定形成国内储蓄大于国内投资需求,资本输出就成为必要,否则有可能导致国内利率的下降并由此导致汇率的相应变化,最终造成国内经济总量的进一步失衡。第五,资本输出会产生区位化经济和都市化经济的外差效应。资本输出的区位和投资点的选择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效应,比如获取低工资和就地取材的低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效应;可以取得或控制重要的生产要素或资源,可占据和扩充有利的国际市场和突破保护贸易壁垒;可以通过多地区投资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等。 尽管资本输出是资本追求较高的回报率和当代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日益国际化的必然产物,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差异和不断变动,从而会产生各种类型的经济风险,而这些属性的风险从单个企业经营管理来看,往往难以事先加以预测或事后弥补,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对外资本输出风险往往需要政府出面采取相关政策措施,一方面鼓励资本输出或输入,借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的,另一方面防范和化解本国资本输出的风险。政府对资本输出采用的政策性保险就是防范和化解资本输出风险的措施之一。 产生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的需求因素有:第一,政治风险。包括输出资本被输入国没收、征用、国有化等没收风险;输入国发生战争、革命、叛乱和内部纷争等战争风险;输入国政府加强外汇管理和取消外汇交易市场或其他原因而使驻外企业无法向本国汇回所得收入和资金的汇款风险等。第二,信用风险。在海外资源开发投资中,由于对市场供求的错误预测,合伙人纠纷、劳资纠纷、经营管理不善等导致海外开发公司的破产、违约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等债务纠纷。第三,天灾风险。此类风险包括地震、旱灾、水灾、病虫害、气候异常等。其后果与信用风险相似。 避免资本输出风险的保险方式有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对信用风险和天灾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仅限于对外资源开发的资本输出企业,从非对外资源开发的资本输出看则属于其他商业保险范畴。因此,对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的需求因素主要指政治风险。 产生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的供给因素主要是各国政府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职能。各国政府加强该项保险的目的为:开发海外资源,确保本国经济发展资源需求的稳定性;促进私人资本输出,谋求国际储备的有效运用;运用本国资本,技术开发和利用投资国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取得各种海外资产和收入的经济权益;确保本国公民在海外开发投资的各种经济权利等。 这说明,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的经济效应可由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 首先,从微观经济层面看,第一,资本输出保险可以确保海外投资企业稳定经营。资本输出保险可通过风险分散、损失分担的原理,将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众多企业加以分散和承担。以单个企业确定的小额保费来替代不确定的大额损失,以此来确保海外投资企业的稳定性。第二,可以提高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富和收入的效用或消费者剩余。运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解释投保企业消费保险商品的经济效益是保险经济功能的最好的证明。如若对外投资企业希望防范和化解对外投资风险,通过保险可以用确定的小额保险费来替代不确定的大额风险损失,并由此获取海外收入与财富的更大效用和消费者剩余。这是因为,在不参加保险的情况下,不确定收入的预期效用要小于参加保险时确定收入的预期效用,据此,如若按照预期损失来确定公平保费,将会出现人们愿意支付的最高保费大于实际支付的公平保费的余额,即在人们不投保条件下的不确定收入预期平均效用将有可能等于在公平保费基础上加上相当数量的附加费用时确定收入的效用。当人们愿意以公平保费加附加费用作为最高保险价格时,则会产生大于公平保费的消费者剩余。因为人们愿意支付的最高保费表示保险需求者按照这一价格水平支付时,将使保险需求者在确定(购买保险)与不确定(不购买保险)两种情况下所获得的预期效用水平相等,也就是,财富在确定性下和不确定性下所带来的效益相等。 其次,从宏观经济层面看:第一,确保宏观经济福利的增长和发展。资本输出可以提高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而资本输出保险可以化解对外投资的政治和信用等风险,从而可以稳定和激励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起到保证宏观经济进一步增长与发展的推动作用。再者,通过资本输出保险操作来鼓励资本输出可以调节国内投资需求不足,把过剩的国内储蓄转化为国际投资,可以起到稳定国内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摆脱国内投资不足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所以,对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强有力的组成部分。第二,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全。一国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根本职能是确保经济的稳定、持续、安全、公平和有效率的增长。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经济生活的有序和安全,只有经济环境安全有序,经济生活才能正常运作,因此,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实施保障经济与社会安全平衡的社会综合发展战略,而社会安全措施的中心内容是社会保障性保险和经济政策性保险。为此,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环节之一的资本输出需要相关的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内容 一般而言,依据政府政策而建立的保险,称为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又依据营运部门的区别,分为社会政策性保险与经济政策性保险,前者属于人身保险范围,简称社会保障;后者属于财产保险范围。资本输出保险依据上述分类应属于经济政策性保险。这项保险通过国家经营管理,运用政府力量,以最小的费用,发挥保险的保障经济的功能并据此来分散、防范和化解一国对外投资由于国际政治和信用危险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因此,资本输出保险是一种国家和政府按其政治与经济目标而设置的运用保险经济功能的一种经济安全保证措施。资本输出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企业营利为目标。 按照资本输出保险的上述定义,可知该项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项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其目的不是营利,而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对外资本输出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第二,该项保险属涉外财产保险范畴,并因其政策性仅限于财产保险中的某些财产,比如对外资源开发投资风险。凡一般商业性保险可予以承保的风险险种,均不在该保险承保之列。第三,该项保险价格的制定以收支平衡、尽量减轻投资企业负担为原则。第四,该项保险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一般商业保险机构难以承担,所以,多为政府经营或者由政府委托公营或私营企业办理,其保险基金及损益由政府负担。第五,该项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无形债权与利益,即本国投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贷款后,应当向外国收回的款项、股息或红利。第六,该项保险为避免资本输出企业疏忽做好信息调查或事前逆向选择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后的保全措施以及企业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风险,故采用不足额保险,借以降低损失幅度和损失频率。第七,该项保险的法律关系兼具私法、公法与国际法三种属性。该项保险同时兼顾个人、企业、国家的政策和经济目标、国外企业与政府等方面涉外关系,因此,在操作中必然涉及这几方面的法律关系。 资本输出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保险宗旨。主要阐明该项保险的政策性目的。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目标,确保本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权益与安全,借以达到本国总体经济稳定、安全与增长。第二,承包标的。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的各种方式及其权益。第三,承保地区。与本国友好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与地区;或者对外来投资有完善法令保护的国家与地区。第四,承保对象。本国国民和依法成立的本国企业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第五,承保风险。各种政治风险和其他政策允许承保的经济风险。第六,承保比率与理赔率。一般承保比率为80%至90%,理赔率与承保率相对应。第七,保费率。按照承保的风险类型和海外企业规模以及投资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差别地制定不同费率。政治经济状况稳定者,其费率较低,反之则高。第八,保险期间。最短期间为3年,比如英国;最长期间为15至20年,比如美国。 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特征加以制定,就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资源缺乏或出口导向型的国家而言,应注意资源开发方面的保证作用。对资源全面、开放程度较小的国家而言,应以鼓励资本输出,确保本国经济内外均衡为主。 三、几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国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在实践与理论的研究上基本属于空白,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有: 第一,加强研究建立和推广资本输出政策性保险业务。对外资本输出保险业务属于对外经济关系(包括商品、劳务、资本)保险的一部分,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建立和推广资本输出保险有一定困难。因此,除了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上对资本输出企业大力宣传对外投资保险的必要性之外,同时,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家和政府尤其要了解其中的意义。只有从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两个角度加以研究和推广,才能系统地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输出商品与资本的保险业务和体制。 第二,体制隶属问题。我国对外输出商品与资本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制度涉及到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承保标的和地区审议的组织结构。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各国对外商品资本输出保险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等机构。由于资本输出涉及的部门非常复杂,因此,其主管部门以国务院较为合适。这样便于统一协调各方面关系。从该项业务的承保机构看,由于主管机构的区别而名称各异,同时又由于资本输出保险属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所以成立专门的对外投资保险管理部门从事对外投资业务保险非常必要。从主管部门的确定看,迄今为止,在我国各种金融机构的法定章程中,我们只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中看到该银行业务范围中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险业务以及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的条款。这表明,商品与资本输出保险已从法律和组织机构上落实给该金融机构。但是,从实际业务范围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保险业务并未涉及资本项目或资本输出的保险政策。当前,我国的对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归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显然,性质上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资本输出保险放在只具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与国际惯例和管理体制不相符合。因此,在尚未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情况下,先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具体承办此项业务较为合适,该银行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国务院主管。当然,对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结构与设立以及管理层次与开放经济下的大国模型的关系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第三,资本输出保险信息调查问题。保证输出资本保险业务的准确性与成功操作较为困难的方面是对承保地区的信息或有关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调查和审议。这里有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承保机构的对外信息的调查与评估;二是加入国际信用及投资保险人联盟与其相互交换业务经验与情报;三是建立资本输出保险审议委员会,审议资本输出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由主管部门官员、专家学者组成该委员会。而这些工作由于财务、人力和各方面组织人事系统的复杂性,有时难以弄清资本输出保险的信息程度和做出及时正确的保险审议决策。 第四,立法问题,尽快建立“资本输出保险法”。我国至今尚无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由于“资本输出保险法”涉及私法、公法、国际法各方面关系,所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研究和建立该法,在当前国际关系形势下已成为当务之急。就资本输出而言,该项立法实质上是对海外投资保险的一种制度创新。 第五,资本输出保险制度研究。该项制度涉及承保机构、法律依据、承保标的、承保风险类型、承保地区、承保对象、理赔率、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的具体内容的研究。这里应掌握几种原则:一是国情,我国是大国模型,在对外经济关系的研究上,应当考虑与世界大国模式相比较,比如考虑美国保险模式与我国的比较。二是宗旨,我国对外投资的目的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应当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三是服务地区。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在政治风险上尤其应当注意,对外资本输出保险应当以政治风险为主要承保风险。为了确保安全第一,可考虑采用目标确定原则,以与我国友好国家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为界限。四是保险期间。依据我国国情和在国际上的政治与经济实力,此类保险措施的期间不宜过长,可采用国际通行模式:3年以上,15年以内,必要时可以申请延长。五是建立资本输出保险基金。可考虑由国务院从国家开发基金项目下拨出对外投资的保险基金,在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设置该项业务基金,此项基金数额的大小应参照先进国家中与我国当前资本输出比率相同者加以确定。 [编辑:谷越] [收稿日期]20010508 [作者简介]汪祖杰,男,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