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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经营

车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关键词]保险市场;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摘要]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与分散的组织机构,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有些风险如纯粹风险是保险的保障范畴,可以通过保险的聚集与合理的分散来化解;有些风险则无法预测也难以衡量,如道德风险、行为风险等。由此产生的这些问题源于保险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困扰着保险当事人的正确选择和判断。本文通过对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类型及表现形式的分析,提出化解对策。
  
  一、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信息。不对称信息分为两类,即暗中信息问题和暗中行为问题。每一组又可分为买者和卖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暗中信息中买者的“旧车问题”现象
  如果买者对所购产品的知识少于卖者,则可能出现“旧车问题”现象。在旧车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而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结果是,市场上出售的旧车的质量下降,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等等。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了解程度和对保险知识的熟知程度的缺陷,以及受保险人的经营透明度的影响,一般的保险购买者对险种适合与否、保险价格以及出单保险人的状况都是无法确知的。于是便会产生他(她)买的是“旧车”吗?保险人(或代理人)是否在利用消费者保险知识欠缺等问题。现实表现为,投保人担心其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投保的险种是否合适;购买的保险价格是否合理、合算;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能否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投保养老金保险若干年到期以后能否得到固定年金和养老金;保险人的资信是否可靠;投保人怀疑是否因信息不够而受保险人(代理人)的欺骗,如此等等。其结果会出现多种情况,要么选择投保,要么选择自保,要么等待观望。
  (二)暗中信息中卖者的逆向选择问题
  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他当然预期到了赔偿损失的问题,否则保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然而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那些有很大可能遭受风险损失的人要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例如,一个身患癌症的人就比一个健康的人对保险的需求更强烈;一个经常违章的人也比驾驶车辆非常小心谨慎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保险购买者往往试图利用其更多的知识,以低于精算出的合理保费的价格取得保险,这种倾向叫做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使保险人无法判定每种人适合什么水平的保费,由此造成风险的相对集中,给保险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投保人存在的逆向选择的表现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披露了全部相关信息;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可能高于确定产品价格时保险公司估计的实际损失;投保人是否利用了保险人的信息欠缺。
  (三)暗中行为中买者的委托人——受托人问题
  受托人并不总是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这是所谓的“委托人——受托人”问题。这里的受托人是一般意义上的,指任何代其他人,即“委托人”从事某项行为的人。保险公司及下属工作人员(受托人)可能不会始终维护公司股东或上级公司(委托人)的利益。比如,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就存在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方针、政策及措施得不到切实贯彻;业务规范标准得不到切实遵循;保险员工(受托人)思想认识和行动不能始终如一地统一到公司的整体目标上。保单销售者为了维持市场份额或完成年度经营计划,使保费收入良莠不齐;理赔人员在定责核损中的偏差,给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无谓损失;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和决策的盲目性,使公司经营利益乃至股东利益蒙受损失。由于存在这种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委托人利益与受托人利益的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这种委托人和受托人利益偏离的情况会造成无效经济。
  (四)暗中行为中卖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保险的存在无疑产生了众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某些代价,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险的存在助长了道德风险,这不仅体现在被保险人从保险那里获得不当利益,甚至在保险人内部,有些保险人夸大了原本合理的损失赔付请求;有的保险人为追求小团体利益或局部利益而损失股东利益或法人利益。道德风险不仅有时体现为单纯的疏忽,导致损失增加,而且有时还体现为一些人为的故意破坏或毁损保险财产以获取保险收益。有资料显示,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和美国,5%-15%的非寿险索赔具有欺诈性质。每年都有因为寿险保险金而谋杀被保险人的事件。所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保险费率高于应有的水平,给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净损失。这必然干扰市场的平稳运作,也是保险所付出的“代价”。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尽管没有保险诈骗案件的详细统计资料,但实践证明,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影响。
  二、形成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影响
  (一)期望效用的非一致性
  按照期望效用规律,人们会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方案。正如期望值规律可以用来预测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一样,期望效用规律可以用来预测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做出的选择。通过经济学家运用期望效用研究分析得出:保险人可以收取的保费一定不会超过损失的期望值与风险保费(定义为一个愿意付出的超过公平精算保费的最大金额)之和。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因此风险保费也有所差异,这会影响到保险需求。
  这些行为对保险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呢?要知道平均保费的前提是绝大多数人都会投保。但我们已经知道低风险者不会按照平均保费投保,而保险公司为高风险者承保会亏损。保险公司知道低风险者不会投保后,将取消基于平均保费的保险合同,只剩下专为高风险者量身定做的合同。这样,在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高风险者才可能享受保险。低风险者由于无法获得保险而遭受的效用损失被称为福利净损失。
  (二)信息资源的非充裕性
  如前所述,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充足。所有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和商品知识。但实际结果是,与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不同,信息并不是免费的,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将增加消费者或保险人的成本。于是,就会产生低风险的人不愿意投保,而高风险的人愿意投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投保后便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管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其损失程度普遍存在被高估现象;保险销售人员或其代理人也为追寻自身利益而忽略核保要求和理赔准则。所有这些,都是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
  保险公司是职业的风险承担者,其日常一切业务,都与风险相连。保险公司不仅掌握着大量的各种风险事故及其损失的统计资料,而且有责任、有能力、也乐意向自己的客户乃至整个社会提供风险管理的服务。但现实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能。对比风险管理机制的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还存在着问题:首先风险意识淡薄;其次不注意收集信息资料和系统地了解及运用现有的资料进行分析;第三没有认真地对资料和数据加以处理,由此无法衡量和区分不同险别、不同地区、不同期间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或强度);第四没有运用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包括实施控制型风险处理和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第五缺乏对风险处理手段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四)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
  经营是组织的运作方式;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与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的根源在于内部经营机制及管理方式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经营上,我们还是粗放式经营。这种粗放式经营带来的危害是,保费收入“剜到框里就是菜”的思想还很普遍;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同时,我们管理的低层次所带来的危害也是急功近利。假保费、假赔案、假利润、假存款、假单据和公款私存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正是由于经营管理现状的低层次、低水平和低效率,不仅使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得不到紧密融和统一,也使得经营目标利益的一致性打了折扣。由此,造成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体现;保险经营与管理中的问题愈加突出;保险的计划、组织、控制、激励、领导的职能也显得单薄乏力。这种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怎奈应付来自诸多风险的侵袭,又如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五)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同步,必须有现代化的、科学的、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必须以法治为条件;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市场经济的可控性,有赖于法制的制约。保险法律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是,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必要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化解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解决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对保险人来说,更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要求保险人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一)加强核保验险工作,抑制保险的逆向选择
  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使保险人和潜在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就是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类和严格筛选,把住“病从口入”关,避免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先必须在核保制度上加以规范。其次,核保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与技能。在投保单的审核上,核保人必须认真慎密地审核和分析每一条信息,认真核实投保人以往的索赔经历和申请条件,才能判定标的属标准风险还是非标准风险,才能依此拟定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为保险人的承保抉择提供依据。第三,在核保管理上,引入计算机程序化管理,由计算机来筛选投保申请者。如果接受或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十分明显,可由核保专业人员做出具体评价。第四,合理划分危险单位和风险等级,确定合理的自留额,采取不同的承保策略,使承保风险趋于同质。第五,引入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使风险控制纳入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
  (二)灵活设计保险合同,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
  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所有的投保人都应该支付完全不同的保费,因为他们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潜在损失。因此使用若干个分级变量对投保人加以区别的方法正广泛地被多数发达国家所使用。在人身保险中,几个有限的分组变量(年龄、性别、有无抽烟习惯、一些特殊职业、健康状况)已被认为能公平区分投保人并可避免逆向选择等不正当行为。但在财产保险中如机动车辆保险中,尽管采用包括年龄、性别、主要司机的职业、居住的地区、车辆的种类及使用情况等先验变量(我国仅有两个变量),但在每一个保险费等级中,投保人的驾驶行为都是不同的。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的几项调查研究都已经显示了对未来索赔次数的最有预测变量的不是司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而是他过去的索赔行为。因此,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和索赔经历,在一个险种内灵活设计和推出不同的保险合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保险人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也是必须的,有助于对投保人量体裁衣。
  (三)有效运用免赔条款,增强投保人防损能力
  免赔即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那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低保费成为可能。这是因为,其一,根据统计经验,财产损失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发生全损的情况是不多的,大量的是部分损失。国外有人做过统计,85%的房屋建筑损失不到或接近其本身价值的20%。只有不到5%的直接财产损失导致财产丧失50%以上的价值。可见,与财产本身的价值相比较,大部分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是较少的。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自己承担一些小额损失,就不需要每次都经过索赔和理赔的程序,这必然会减少保险人的经营费用。其二,由于被保险人需要承担部分损失,他们必然会关心防止损失的发生,由此降低了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例如,如果你投保的汽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你就必须承担按责任大小计算的免赔额。这对被保险人来说,由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费用,有助于增强被保险人的谨慎程度,也有利于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减少保险人的无谓损失。
  (四)完善保险奖励系统,激励投保人减损动力
  在完善保险合同约束机制的同时,完善保险奖惩系统(BMS),引入激励机制,将投保人的绩效与奖励挂钩,对调整投保人心态,满足其需求和愿望,降低道德风险也是一个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例如比利时在1956年就对汽车第三者责任实行了强制性保险;1992年后启动了新的奖惩系统,奖惩等级由原来的18个扩展为22个,使投保人的努力程度与收益值紧密相关。
  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保险的“奖励系统”还不完备,存在着局限性。仅就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而言,一是对高风险的被保险人惩罚不利,不利于激励驾驶人安全行车。试想一个连续10年有索赔记录的A和一个连续10年仅最后一年才有一次索赔记录的B比较,他们的风险水平显然存在着较大差别,因此,面对按照权利与利益对等的原则,次年续保时有必要对A收取相对较高的续保保费。但我国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不能有效区别不同风险保持着高速发展,但在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水平的被保险车辆,从而也就不可能使得各个被保险车辆所交纳的保费与风险大小相适应。二是我国的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被保险车辆的历史索赔信息利用不够充分。只是根据上一个保险年度的赔款记录确定下一个续保年度是否享受无赔款优待,而不考虑以前各保险年度的赔款记录;只是区分上一个保险年度有无赔款记录,而不管赔款次数多少。
  有鉴于此,完善我国的保险奖惩系统,规范奖惩机制势在必行。
  当然,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对减少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委托人——代理人的问题,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管理的基本职能来看,实施有效的计划、组织、控制、激励、领导机制,无疑是必备的,也是必须的。但减少业内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控制职能的有效实施。
  就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看,控制的焦点在于人员、财务、业务、信息和组织的总体绩效这五个关键环节。这些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编辑:谷越]
  [收稿日期]20010416
[作者简介]车驰(1959-),男,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