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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瓶颈问题

徐 莹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 300071)
  
  [关键词]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组织设计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推进,改革现有的保险企业、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前,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瓶颈问题包括:改变保险公司的权利主体结构是建制的基本条件,合理的组织设计是建制的关键,实行法人治理是建制的根本保障。
  
  一、改变保险公司的权利主体结构是建制的基本条件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直是改革的难点。公司制实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协调的机制为解决这一难点提供了最好的方案:股东会享有所有权,董事会行使经营权。这样国家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保持所有权,而将经营权下放给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我国特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的权力主体只有一个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会受到很大的干扰。公司归国家独有就很难建立一个权力制衡机制来制约以往的行政干预,而管理者也还是行政指派,这样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就只是徒有其名罢了。
  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国家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股东权能。该“出资人代表”是受国家委托经营国有资本的投资控股机构,与公司的关系是股东和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排除行政隶属关系对公司经营的干预。这一方法实质上是在国家股东和公司之间建立一个间接的管理渠道,其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出资人代表”有法定的权力,可以不受行政指令的约束。否则,“出资人代表”这堵“防火墙”也就形同虚设了,可见这一方法只是过渡时期的产物。二是进行股份制改革,从根本上增加公司的权力主体、改变企业的权力主体结构。股份制是保险公司发展的趋势,在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改善公司权力结构上有独特的优势。权力主体的增加必然产生权力的制约,其他非国有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抵制国有股东的行政干预,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对于目前我国已经实行股份制的另外9家公司来说,争取上市、进一步改善权力主体结构是目前的重要课题。上市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扩充资本的问题。中国内资保险业资本总额不足200亿元,几乎不能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的资本相抗衡,这样的资本实力是无法迎接加入WTO后的激烈竞争的。股份公司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可以获取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以扩充资本实力,而上市则是发挥这一优势的途径。上市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从而从根本上激活了股份公司的竞争力,为建制创造了基本条件。其次,上市能促进公司管理的科学化。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绩效、资产状况、发展规划,这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的透明度,促使公司稳健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对所有股东负责。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又为管理的科学化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合理的组织设计是建制的关键
  组织设计即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策划、设置和实施。其内在实质是明确权责,表现形式则是组织机构的设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5月的大会上通过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成为目前世界上先进管理原则的集中代表,获得一致公认。该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的利益;(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的平等待遇;(3)治理结构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动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的消息;(5)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
  我国的《公司法》与这些原则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及经理是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划分三个机关的职权时股东会拥有“决定”和“审议批准”的权力,董事会拥有的则是“拟订”、“制定”和少量的“决定”权,经理则更多的是“实施”、“主持”、“拟订”的权力(详细规定请参阅《公司法》第38、46、50条)。由此可以看到公司的所有权和重大事宜的决定权在股东会,经营权则由董事会和经理实施。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的监督。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权责明确、简洁高效的组织系统。
  划清了公司基本的权力结构之后就应该为公司选择恰当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多按险种划分部门,同时设有部分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职能部门的设立缺乏计划性和完整性。许多公司在建立的时候没能很好地预测公司发展的趋势,也没有借鉴国外公司的成功经验,结果导致公司机构设置的不完整,没有形成一个和谐运转的系统。二是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不协调。职能部门应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部门应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的决定和计划安排。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应分别服从各自主管经理的管理,由经理去协调部门之间的矛盾。
  此外,公司扩展规模的方式选择也有待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区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扩展业务规模。这当然符合国内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和传统的经营模式,但随着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保险公司的扩展方式需要多元化。首先,要打破行政区域划分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按照地区经济、人口、社会的统计特征设置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在1998年改按经济区域设立九大区分行,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并且体现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其次,可采用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扁平式公司结构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1999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墙”的拆除,标志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银行可以办保险,保险公司也将经营银行业务。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互助(如银行代收保费、保险公司提供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却已经开始。可以预计,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金融业也将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
  三、实行法人治理是建制的根本保障
  有了合理的组织设计必须坚决地贯彻实施,坚持法人治理是建制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有些公司出现了公司经理架空董事会的局面,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权力平衡,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效率。公司的法律授权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随设立申请文件报送登记机关,于公司获准登记时生效。在以往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治理几乎完全由主管领导实施,主观性、随意性都很强,腐败再所难免。而当前的公司经理虽然有了一定的权利制约,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经常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就必须以法治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约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聪明才智。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01008
  [作者简介]徐莹,女,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