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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与借鉴
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
1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治国际研讨会上,主题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会后,记者采访了该报告的撰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戚东祥处长。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
记者:戚处长,你好。我国已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你们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写成的?
戚东祥:2004年10月下旬,为借鉴欧洲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组织考察组,赴德国考察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情况。参加考察的成员有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人员。我是这次考察团的成员和考察报告的执笔人。考察组在德国期间,前往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联邦健康与社会保障部、德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
记者:你们把考察国家选在德国是基于什么考虑?
戚东祥: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德国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这三项法律合并为帝国保险法。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总的来说,德国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因为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有一定借鉴作用。/////
记者:能具体谈谈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吗?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5个险种组成。
先谈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几乎在德国的所有居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或者自愿投保者约占居民的88%。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
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而实行的—种社会保险项目。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法定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7%,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同医疗保险一样,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所有学生和日托儿童都受事故保险保护。承办事故保险的机构主要是包括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各行业合作社,保费由雇主单独支付。
记者:难怪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一些德国专家对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此自豪了!
戚东祥:是啊。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服务网络,议会、政党、法院、工会、行业协会、大量的社会政策组织和公众团体共同工作,通过建立功能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公民自由生活。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充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于就业人员税前及交纳社会保险之前全部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支付所有大病的治疗费用。由于工作者参保而全家受益(即一个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投保,投保人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可受同样收益),目前法定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为全国人口的90%左右。
在德国,政府及人民都有这样一种观念:“没有社会保障,心灵的安宁和个人的自由都是不可想像的。将现有制度保持下去并使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挑战
记者:社会条件瞬息万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否也遇到了挑战?
戚东祥:从考察期间和这次国际研讨会德国专家介绍的情况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的确面临着一些问题。
德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长势头缓慢。高工资、高福利、高税收日益成为企业负担,造成产品成本高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就业的稳定性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整个社会又将发生从不充分就业到部分就业的结构性转变。这样从社会保险的总收入来看是减少了。
另一方面,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从2002年大约4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发展到2030年大约2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有可能增加,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从社会保险的总支出来看是增加了。
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这势必引发矛盾。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目前德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应对?
戚东祥:改革的逻辑出路是或者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或者控制社会保障的水平,或者双管齐下。
德国政府计划采取短期改革措施和中长期改革措施。短期改革措施包括开办、鼓励并促进养老商业保险,减轻法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退休的福利政策进行微调,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延长劳动时间,推迟退休年龄。中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在基本维持现有养老、医疗、失业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保持雇主和雇员交费水平的稳定性,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中增大个人责任,严格失业保险条件,减少个人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性。养老保险要最终实现收支平衡,控制养老金的领取水平,限制养老保险交费的增长幅度。/////
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的启示
记者:戚处长,你曾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如今又是国家立法机构的官员,对国内社会保险实践相当熟悉。在了解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后,你认为他们的制度对我们有何启示?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了长时间的应用和调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能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已经形成完整、复杂的体系,不仅仅是一两件单独的法案。这个体系不仅包括原则性的指导思想,也包括具体细致的制度规定。这种做法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运行层面看,社会保险制度在全国应该是统一的,在长时间内应该是稳定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这个要求。
其次,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允许为社会提供很高的保障水平。因此,建立国家有限责任、个人保障充分这一可持续并且可承受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要的。我们在一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就要明确基本思路,尽量明确法定社会福利的范围、程度和占财政负担的比重。
再次,要建立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社会保险机构,这是搞好法定社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难点所在。社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多个品类,在保费收缴、发放等各个环节上,每个人的情况又都有所不同。这需要庞大、准确、及时的基础数据,高效、敬业的经营机构。这对现在我国机构的管理水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德国数据库建设及时可靠,组织机构设置清晰有序,法定养老保险的经营费率占1.4%,工作的质量是很高的。他们以雇员和雇主各占一半的比例设置了各类保险的理事监督机构,全面公开其经营情况,避免暗箱操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第四,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在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充分就业也不可能,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此充分注意。
第五,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社会保障面向全体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制度、标准都是统一的。而且,社会保障工作万一出现失误,地方政府承担不了责任,最后还是需要中央政府处理。因此,中央政府应负责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工作。
记者:这次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联邦薪水雇员保险机构协会的一位专家认为,一个国家合理的社会保险制度要得到民众的支持,还需要参考国内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应完全照搬外国(如德国)的制度,能借鉴的只有创意和某些技术要素。你对此有何理解?
戚东祥:我深有同感。与德国相比,中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要建设清晰、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体系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的严重程度都要大得多。此外,中国的具体国情与德国不同。例如,德国无农村户口之说,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小,德国各类社会保险可以涵盖所有国民包括农民。中国长期以来存在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区别,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对待农村人口社会保险的政策上要与城镇人口统一,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涉及到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政策时,我们更多的要发挥自己的创意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