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种为英国司法实务和学说普遍持有的权利转移说 ,即因法定转移而取得之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其法律后果体现在英国1930年颁布的《第三方诉保险人权利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官认为第三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受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受到的限制。即第三人不能趋利避害(pick out the plums and leave the duff behind)。第三人所获得的是被保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一般权利,而非优于被保险人的特殊权利。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享有不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不多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有虚伪陈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隐匿事实或者违反担保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援引的抗辩事由,保险人亦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种理解的结果在实践上形成了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该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多适用于基于自愿的责任保险。该请求权依赖于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保险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请求权的任何事由,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并非真正的法定权利 ,而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第三人在行使上述请求权时,如果被保险人有依据保险合同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致使保险人得以拒赔或少赔的,保险人可以此作为抗辩拒绝向第三人赔偿。例如,被保险人有未交保费的行为,或未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等情况,保险人均有权以此抗辩第三人提出的请求。当然,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不能从责任保险人处直接获得赔偿,但仍可以向被保险人即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