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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垄断结构
摘 要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企业数量、规模还是竞争能力,面对外资保险的进入都无法与之相抗衡。要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节约与合理配置保险资源,更快地发展保险业,我国应建立垄断结构,并通过完善保险立法与政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保险业 保险市场 垄断结构 反垄断法
1 我国保险业垄断的理论分歧
在保险业,人们对垄断的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保险业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垄断状态,缺少应有的竞争,因此目前最紧迫的应是打破垄断,培育更多的竞争主体。显然,这种观点是受我国多年来保险市场过高的集中度影响。从1996~1998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和保费收入仍然向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这四家保险机构严重倾斜。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企业的总体规模过小,加入WTO后难以与外资竞争,因此应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积极培育保险大企业,从而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这种观点在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向外资开放后尤为具有影响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垄断结构是中国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但是保险业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垄断采取不同的政策取向。垄断按其性质,可分为经济集中型垄断和行政割据型垄断。国际金融保险界的购并和重组就是经济集中型垄断的产物。
笔者认为,在我国保险市场正在逐渐向外资开放的环境下,通过适度集中几个实力雄厚、有能力与外资保险竞争的大企业,对于提高整个民族保险业水平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元人民币,而最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的股东利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我国设立合资公司的德国安联与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其股东利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
2 我国目前保险业的现状及其发展障碍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无论是资金实力和创新能力,人员素质和投资水平,都存在相当明显的差距。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1.57%,居世界第55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60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落后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目前我国保险业实行的仍是粗放型经营方式
集中表现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单纯追求保费高速增长,市场份额的扩大为中心。整个公司经营业务活动表现出以下特点:展业方式的粗放型;保单设计的粗放型;公司内部管理的粗放型。
2.2 保险机构数量过少,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
真正在全国县级以上地区都设有保险分支机构的只有中国人保公司一家。在大多数的中小城市,中保公司都是一支独秀,没有竞争对手。相对于巨大的中国市场而言,保险机构的缺乏,导致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市场垄断成分过高。如1998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保、平保4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7%以上,特别是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十分突出。中国人保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的80.38%,中国人寿的保费收入占全国寿险保费总收入的77.63%。
2.3 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人共同组成。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的保险中介形式发展不健全,中介经营主体稀缺。我国代理人和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已逐渐规范,但缺乏专门的保险经纪公司,独立、中立的评估组织还属凤毛麟角。
(2)再保险市场不成熟。尽管保险法中对法定分保的有关规定,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法定分保业务之外的商业分保方面,中国再保险业却要面对国际上异常激烈的竞争。从总体上看,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1998年为85亿元人民币,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300多亿美元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100亿元美元相比,难以承受巨大风险。
2.4 保险资金的运用率低
国内保险业恢复后,我国保险公司一直是沿着“重负债、轻资产”的发展轨道前进,展业始终是保险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保险资金的运用却往往排不上公司的中心工作。/////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承保责任的日益广泛,保险公司从直接承保业务中获得利润的空间越来越窄。同时,自1996年以来,我国又连续7次降息,这不仅封死了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存款获取“利益差”的渠道,而且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处于一种利率倒挂的境地。目前,这一潜在危机之所以未暴露出来,是由于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长率较高,当期保费收入远远大于当期给付支出。但从长远看,这必将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3 寻求发展,中国保险业也必须建立垄断结构
3.1 是我国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必要之举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在加快,我国加入WTO后,在不长时间内无可选择的要融入这一进程。而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以至金融集团的方向发展。这些大集团、大公司以其规模优势和多元化经营优势,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有更大的开拓空间。他们可以涉足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即可以在市场上间接投资,又可以在市场上直接投资,资金运用渠道也比较宽泛,能更好适应市场竞争和客户需要。
3.2 是节约与合理配置我国保险资源的客观要求
垄断结构对于保险资源优化配置的微观效应,主要是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和技术创新的提高等实现的,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从垄断企业能够更好地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和加快技术进步,从而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推动技术进步的观点看,它的确有一定优势。”其实,垄断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宏观效应也是明显的:首先,垄断结构与经济快速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其次,垄断结构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均衡化; 第三,垄断也有稳定价格的功效。研究表明,垄断部门的产品价格往往具有刚性特点。在经济衰退时期,其价格降幅较小,而在经济扩张时期,其价格涨幅也较小。因此在保险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建立少数大公司为主、大小公司并存的保险垄断性市场结构,就能较好解决低层次扩张、低效益竞争的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和最合理地配置,无论是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会比规模小、公司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效率高得多,效应也大得多。
3.3 是加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
保险业走向垄断结构,必定使保险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保险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若干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机构或金融集团,必然对金融保险市场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力和国家的金融安全。政府需要把各微观金融主体的活动纳入宏观有序的轨道上,进行有效地宏观调控。但政府在不可能面对一个个企业实施具体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垄断组织的体系和作用。政府通过与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联系、协商,制定发展计划,并由这些核心企业组织实施,在垄断企业内部通过层层分解下达,将会保证政府计划的落实和完成。这样政府只需掌握为数不多的保险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就可以有效地扩散对保险业的调控效果。
4 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及拓宽保险市场的基本对策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外,通过以下对策拓宽保险市场,更有利于发展中国的保险业:
(1)保险公司在自己的行业和市场中的地位,最终都是通过自身的研发能力而确立的。国际投资金融集团公司一般都有上百年的历史,对研发方面的重视程度是不言而喻的。而这正是中方所欠缺的。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在研究领域下工夫。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不及时认清发展趋势,改变粗放式经营方式,就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外资保险产品和人才的不断本土化而逐步地退出对市场的占领。因此,中方保险公司应下大力气用于保险经营、保险管理及保险产品的研发上。
(2)国有保险公司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我国保险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落后、机制不活、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各国有保险公司为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分别制定了股份制改革的初步方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还提出了重组改制上市的整体方案。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有利于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3)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 134.6亿元,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将超过1万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国债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刚刚公布的新《保险法》对原有的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盼望了多年的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问题终于迎来政策曙光。
参考文献 1 彭雪梅. 垄断与竞争:中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J].当代财经,2001(2) 2 傅凌燕.面对WTO中国保险业如何应对[J].国际商务研究,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