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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外汇业务发展的潜力、问题与对策
摘要:寿险公司外汇业务未能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快速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方式单一、低收益率、外汇管理政策限制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内控机制不成熟等因素制约了寿险公司的发展与创新。监管者应思考适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需求的管理口径,及时跟进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配套政策以及规范风险监控等问题,经营者应加强风险管控和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以差异化产品取得竞争优势。
一、寿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现状
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颁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该规定核定寿险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为: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投资等。
截至2004年末,在沪55家保险经营机构中取得保险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寿险保险公司已有10家,但是管理规定实施2年多来,上海寿险市场外汇业务发展规模相当有限,从2002年到2004年,外汇保费收入从0.7万美元增长至6.88万美元,2004年上海寿险外汇保费收入在外汇保费收入总额中的占比仅为1%,有外汇人身险保费收人的仅有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和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两家。实际真正开展业务仅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家。
二、寿险公司外汇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境内居民境外需求”的政策法规限制
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满足上述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外汇收取保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作为“境内不得外币计价结算”规则的例外,现有法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严格的限制,必须为境内居民个人,同时,境内居民个人必须在境外的人身意外及医疗的需求时,方允许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外币计价结算的险种,以外币签订保险合同,支付外币保费,获得外币赔偿保障。日前,外币寿险的主要市场为境外旅游、留学和商务考察的境内居民,狭窄的受众群体制约了整个市场的规模,也抵挡住了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和开拓市场的热情。
(二)保险外汇资金运用问题
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可用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运用形式。由于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资格条件如总资产和外汇资金规模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以及有关后续政策没有明确等种种原因,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方式实际上只有银行存款。2004年底,上海保险业外汇资金共计7.84亿美元,除几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公司设立初期其境外母公司统一购买的外币债券外,98%的外汇资金仍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在境内商业银行,这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需要。投资渠道单一、外汇资金收益率偏低等状况,制约了寿险保险公司的发展与创新。
(三)地下保单争夺境内外币寿险市场
由于香港等地的保单具有高回报和外币支付的优势,因此,对境内居民有更大的吸引力。从2004年上海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整体情况看,从外汇账户支出的外汇保费合计17225.01万美元。从全年保费支出的分布结构看:人身保险保费支出251.67万美元,占外汇保费支出总数比1.46%,其中89%人身险保费通过购汇支付到境外,2004年已达188.07万美元。另据一份非官方统计报告,广东的地下保单已达100亿元,地下保单不断向内地经济发达地区渗透,抢夺了境内部分高端客户。/////
(四)保险公司面临内控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挑战
保险公司开展外汇业务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熟悉外汇投资业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一些保险公司对外汇保险比较陌生,缺乏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经验,对外汇保险业务的市场需求和产品研发还处于摸索阶段,同时,保险外汇资金运用中如何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也是保险公司需面临的一个问题,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不得不说是一个挑战。再者,国内寿险公司境外服务网络的缺失,也是影响其开展业务的一个顾虑。保险公司在自身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愿轻易开展保险外汇业务。
(五)缺失寿险外汇再保险相关法规
外汇再保险包含二层意义:第一层为以外汇保险进行的再保险;第二层为人民币保险向境外进行再保险。在现有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架构下,针对寿险公司外汇再保险管理规定,尤其是缺失人民币结算的寿险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的管理规定。
三、发展潜力分析
(一)境内居民境外需求的不断增加,需要相应外币寿险产品与之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中国留学热日益升温,与此相关的保险需求随之增多,据统计,日前新增留学数量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这些增长的群体需要在国外的人身风险保障,同时,随着留学人员的低龄化趋势的上升,如何合理安排子女在海外求学期间的资金支出,自然成为留学生家庭所关注的问题,如果把外汇教育年金产品设计成保障保险和教育金返还结合的外币寿险产品,并通过按月支付保险费的形式实现,不仅能满足一部分家长对海外求学子女财务安排的需求,而且还能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障。
(二)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展为外币寿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2004年第9号令)的出台以及日后后续配套政策的跟进,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外汇资金运用的空间,提高资金收益率;投资品种和工具的多样化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更好地满足外币寿险产品的资产负债匹配基本要求,也将极大地激发保险公司创新热情,进而推动外币寿险业务的发展。
(三)外币寿险产品的保障和投资特点,为市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理财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持有外币的境内居民不断增加,现时的或未来的境外需求日趋增多,面对外币存款利率走低以及外币投资工具的匮乏,人们迫切需要兼有保值增值和保障功能的外币理财工具,保险公司可设计一些投资型的外币寿险产品,将保障和投资理财相融合,作为一种崭新的投资理财方式,能迎合人们保障和理财的需求。
四、建议与对策
(一)放宽境内居民境外需求的政策限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外币计价结算”的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下,保险业务外汇业务管理作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部分必须遵从“真实和实需”的可兑换原则。作为境内不得外币计价结算原则的例外,《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管理规定》第34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可以为有境外需求的境内居民提供外币寿险产品与服务。如若适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需求管理口径,将(1)投保人在境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境外或将去境外,(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境内,但保险责任在境外的上述两种情况均视同为境外需求,那么正好能迎合日益升温的海外留学、劳务输出、出国考察以及境外旅游等的发展趋势,与之相关的教育年金保险、短期外币意外险等产品将呼之欲出,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再佐之以教育年金等的售付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居民可以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外币保费,这将有力推动外币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后续配套政策应尽快跟进
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的拓展问题,相继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系列政策指引、管理规定,由于相关政策的实施涉及到保监、证监、银监、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各监管主体,因此,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应明确划分,具体的实施细则必须及时跟进,否则监管部门无从着手,保险公司无所适从,将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政策的不到位会影响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热情,最终不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
(三)研究寿险公司外汇再保险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分散和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外汇业务发展与壮大,将不可避免地遭遇保险机制、汇(利)率风险、道德风险、政策性风险等,如何有效的分散和控制整体风险,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不仅是保险公司,也是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课题,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合作,针对寿险业务的发展状况,研究寿险公司外汇再保险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各类再保险工具,化解风险,提升参与竞争和稳健经营的实力。
(四)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力度
要改变寿险外汇市场冷清的状况,宏观政策的指引固然重要,但这需要微观层面的积极响应,换言之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的实际,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注重研究消费群体的潜在保险需求,提供前瞻性的保险服务,以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