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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保险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之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政策性保险资金严重短缺,出现了大量的政策性保险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业、对外,贸易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限的国有资产沉淀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占据了商业保险公司几乎全部的资本份额,在产权层面上造成丁商业保险公司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钮曲、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国有企业的通病,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业务时缺乏积极性,也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在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民族保险业最终将面对激烈国际竞争的关键时刻,我们应该对中国保险业资源配置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理清思路,在产权层面进行更为彻底地改革。笔者认为,目前应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在我国有限的保险资源存量上,应退出一定量的国有资本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而最重要的是增量改革,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在海内外上市、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加大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的规模,通过市场手段,大幅度增加商业保险资源的增量。因为,放开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增量资金的手段比让国有资产沉淀于其中更利于它的发展。 一、组建专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1、农业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资源配置失衡首先表现为农业保险发展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的束缚。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的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而农业保险则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中的第7条和第8条中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将非常有利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高费用、难以商品化和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益的特点,加之农业保险存在保险费率难以厘定、保险责任难以确定,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防范以及定损理赔困难等特殊的技术障碍,使得农业保险在多数国家以准公共物品的形式由政府以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提供给农民。///// 为保护本国农业,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动地位,世界各国都积极开展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业务。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在30年代就开始试办农险业务,至今已形成完善的政策性农险体系。70年代,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也都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扶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 我国由于政策性保险资金不足等原因,从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到目前为止,经营农作物和牲畜保险的仅PICC一家。1993年以后,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和PICC 的商业化改革,农业保险业务始终处于低落与徘徊状态。1995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1993年的60%,一些社会效益巨大但赔付率过高的险种被迫停办,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无法发挥,相对于我国幅员辽阔、农业风险单位众多的优越的农业保险条件来说显然是巨大的浪费。 面对加入WTO给农业带来的较大压力,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已是当务之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所需资本可以从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退出一小部分,而更主要的是从原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之外的用于扶持农业的资金中转来,这样既能保护和扶持农业的发展,又不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受到资金短缺的严重束缚。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的信用保险,它是各国为争夺出口市场、推动本国贸易发展而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1926年,英国即在商务部下设输出信用保证局开办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德国、日本、欧洲诸国乃至中国台湾无不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利器。 当前,我国企业未收账款高达出口额的10%,而出口信用保险却远远没有跟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迫切需求。80年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PICC信用保险部经营,后转由1994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目前,我国已承保的出口企业仅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我国企业获得出口信用保障的出口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1%;而承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例英国是45%,日本是50%,韩国也达到了14%。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将获得更快速的增长,与此同时,出口信用风险也将成倍增大。中国如果欲在国际竞争和贸易顺差上保持优势,扶持民族产业,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出口信用保险在分散出口企业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已为相关企业所熟知,并成为一些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一样,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形成对民族产业强有力保护的作用却未能得到人们足够的认识。因此,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投入,甚至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中国进出口银行分离出来,组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营政策性的出口保险业务,自然是符合国际潮流、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明智选择。///// 3、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公司 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在发展初期也应列为政策性保险业务,从而得到国家的大力扶持,等其发展起来之后,再由商业性保险公司逐渐介入。由于抵押贷款制度的高风险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在许多国家和在一些国家抵押贷款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都被定义为政策性保险业务,一般需要专门的政府机构主办或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城市由于集团购买所推起的高房价正在逐步回落,同时失业和流动使个人收入的不稳定性急剧增大,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乃至自然风险都在增加,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等因素使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的风险对普通纯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那么,政府则应该因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的外部效应而以国家信用大力推动它的发展,而不是完全寄希望于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而政府办理此类业务首先要突破的当然也是资金瓶颈。 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的组建则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为这关系到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制度的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目前成立政策性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的理论和现实条件也许还不成熟,但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进行初步的试点似乎是可以迈出的第一步。 二、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优化 从经营绩效来看,四家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一样,也需要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彻底改变政企合一、经营低效的现状。同时,在国家财政无力向这些企业注入资本而导致其增长乏力、偿付能力不足、承保能力受限,与国际上依靠兼并重组而日益壮大的保险集团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不对这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市场手段注人更多的增量资本,这些公司就难以发展乃至生存下去。 当然,因为国有保险公司在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股份制改造中还应保持其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也就是说,应以国家控股的形式改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允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过上市或者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经营绩效良好的大型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乃至外资保险公司或其他外资企业定向募股,在充实保险公司资本金、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的同时,也可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的横向融合,逐步跟上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步伐。 对于九家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为保证其获得更多的资本增量,则应允许和积极促成它们在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国际上大型的保险集团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都有过从资产经营到资本运营,从而顺利突破公司发展瓶颈的经历,而上市则几乎是一个必不缺少的环节。国内九家股份制保险公司都有着良好的产权基础、经营绩效和发展潜力,因此有成为上市公司的基础,而且,保险公司上市除了能够获得巨额的发展资金、提高偿付能力、缩小与国外保险公司差距之外,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促使其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其运行效率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