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被更多的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例:投保人C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为其本人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C先生提出有关健康事项的询问,其中包括“近6个月是否接受门诊检查或治疗、住院检查或治疗、外科手术或服用药物”,“是否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疾病、肾上腺疾病”等相关问题。对于上述询问,C先生的回答均为“否”。保险合同成立后的第二年,C先生因罹患甲状腺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通过医院调查C先生病历档案,发现C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甲状腺疾病多年,投保前还在医院接受过检查。保险公司认为C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对健康询问作如实回答,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故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C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隐瞒疾病,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如实告知的投保申请,保险公司需要进行风险审核,再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保险费的多少,都取决于对所承保对象的风险程度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同时也给予我们提醒,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保障的时候,要如实填写,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引发纠纷。
“最大诚信原则”其实是双向性的。既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也包括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必须如实告知的,不能有半点虚假。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了解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就必须按事实告诉保险公司,这就是保险法上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另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和承诺的特定事项,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
2.对保险公司来讲,主要负有说明义务,也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作明确的解释和澄清,使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由于直接涉及投保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公司尤其应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如果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而弃权与禁止反言通俗来说是保险公司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作弃权。同时,保险公司既然已放弃某种权利,以后不能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作禁止反言。
瑞众保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