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可侥幸 不如实告知真不行

日期:2023-12-29来源:

客户L女士,于2022年1月为本人购买华夏常青树(特惠2.0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2万元已交保费3523.2元。投保时无告知。

20231月,L女士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治疗,诊断: 急性心肌梗塞。同月L女士通过华夏官微进行理赔报案并申请理赔。经理赔调查核实到L女士投保前存在投保前宫颈病变疾病。依据华夏常青树(特惠2.0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拒绝L女士本次理赔申请,鉴于L女士属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公司同意退还已交保费,合同解约。

根据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瑞众保险锡林郭勒中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