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日期:2013-03-21来源: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www.cnpension.net    2010-08-23 18:00:43    中国养老金网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交费年年给付 生存岁岁享有

  交费期内,第2保单年度起,每年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的持续保险金;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的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60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60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保险金。

  收益有保证 还可享分红

  收益有保证:交费期内,第2年起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被保险人60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60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还可享分红:每年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既可现金领取,又可累积生息。

  保领二十年 终身永领钱

  为保证客户的利益,自60周岁起无论生存与否,保证年金领取20年;80岁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终身。

  给付进账户 复利月计息

  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可默认进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进行月复利计息。

  随时可追加 领取又灵活

  根据需求,可以在55周岁前追加可选责任保险费,直接增加收益,加大养老金领取;账户拥有灵活领取的功能,每年可领取一次,满足人生各阶段的财务需求。

  豁免显人性 保障全覆盖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身故,可豁免余下所有未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保单利益继续有效;涵盖重疾、养老、子女教育、豁免、理财等功能,贯穿一生的财富规划。

  财富金账户 规划更全面

  今天有钱叫有财,明天有钱叫有福,今天、明天都有钱,尽享财富人生。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给付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