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 在售 )产品类型:主险
投保年龄:30天-65岁
缴费期限:趸交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投保1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
保额 | 投保1年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投保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
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投保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产品分析
1.29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障。
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是72.18%,其中癌症、脑中风和心脏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本产品的重疾保障涵盖29种,癌症、脑中风、良性脑肿瘤等都在保障范围内。
2.本产品购买后可保障终身,保费相对较高,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一定的储蓄作用。
本产品是终身重疾保障,身故可赔付保额。如果不想保障终身,中途退保可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选择在老年的时候退保,把现金价值用于补充养老。
3.重大疾病保险解决的是指定大病产生的高额费用,对于仅需常规住院或手术就可以治疗的一般疾病,可以配合购买普通的医疗保险产品解决。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
展开>>投保须知
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2.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3.若发生事故,请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代理人,或拨打中国人寿客服专线95519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