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可不知的几项保险权益

日期:2014-03-21来源:

消费者不可不知的几项保险权益

2014-03-21 10:20:14

合同履行问题、营销员说明义务问题都是投保人在购买产品时需要格外留意的环节。如何进一步认识保险产品中的陷阱,更好地发挥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是每个消费者的意愿。除此之外,在签订保险单之前或之后,消费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签订合同书后,保险人想接触合同;或者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了没有按时缴付保险费等等,遇到这类问题,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其实,了解了相关的保险权益知识后,消费者就能明白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完全可以解决。以下介绍几种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保险权益。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有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10日。

宽限期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自动垫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给予投保人一个60天的宽限期,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足其所应缴纳的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内的宽限期还没交付保险费,如果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是指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限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

保单复效是指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减额缴清保单是指持有人要求将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保险金额比原保单少,但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取决于与被保险人的年龄相对应的保险成本和保单的终止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