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轮值制度

日期:2011-02-24来源:

 

锡盟保险行业协会专业自律检查轮值制度
 
为了确保《自治区专业自律公约》和《锡林郭勒盟中介自律公约》的顺利执行,推动锡盟专业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有效的发现、制止、制裁专业经营中的违约行为,遏制专业非理性竞争和变相降费承保,锡盟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决定于2009年6月起实行《锡盟保险行业协会专业自律检查轮值制度》。现在对《轮值制度》明确如下:
一、《轮值制度》的意义
专业自律检查轮值制度是自治区《专业自律公约》和《锡盟专业自律公约》的细化和延伸,是所有会员公司规范市场秩序强烈愿望的体现,是会员公司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保险行业自律的有效形式。它体现了在行业自律领域内,人人是管理者又同时是被管理者的平等原则。它避免了自律检查操作上的随意性和片面性,提高了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因此《专业自律公约轮值制度》是在保险行业协会框架内实行行业自律的有益尝试。
二、轮值检查的方法
轮值检查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会员单位分组轮流担任轮值公司。轮值检查组至少要有行业协会一人和轮值公司各一人组成,不得少于三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普遍检查、专项检查、公开检查、秘密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期间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抄录、复印、摄影、摄像、录音等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每组轮值时间为两个月,轮值公司在轮值期间如被举报有违约行为的,由行协安排其轮值向后延伸。每次轮值检查行动都要由检查组在《行业自律轮值检查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约行为,检查组要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研究拿出处理意见。
三、轮值检查的依据
轮值检查要严格依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协会的《车险行业自律公约》、锡盟的《中介业务自律公约》以及行协理事会授权的事项进行。
四、轮值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关注行业自律动向,向协会提出自律检查方案和建议;
2、派员参加检查,并提出检查所需要的交通工具、有关资料等;
3、协助检查组获取证据,必要时出面作证;
4、参与轮值检查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组工作信息,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5、检查行为不得突破法律界限,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查期间不得故意诱导被检查人做出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