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县(旗)域保险自律工作委员会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锡盟保险行业自律体系,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一、县(旗)域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性质
县域自律工作委员会,是锡盟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向旗县的延伸。主要工作是本地区的行业自律、服务、维权、交流、沟通等工作。
二、县(旗)域自律工作委员会职责
贯彻内蒙古保监局的法规、政策,落实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锡盟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各《专业自律公约》,加强保险宣传,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批评,对扰乱市场秩序、销售误导、同业诋毁、非理性竞争、贴费、抬高手续费等违约行为进行制止,并向锡盟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汇报。县域保险自律工作委员会不具有经济处罚权,但有向锡盟保险行业协会建议处罚权。县(旗)域自律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和协助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站在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执行各项公约的落实,实行市场协同管理。
三、县(旗)域自律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1、机构组成:保险主体、专业、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主任的产生: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3、县(旗)域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对市场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市场出现的问题;
4、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主任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四、县域自律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单位
县域自律工作委员会管理单位为锡盟保险行业协会。
五、此规程的解释权为锡盟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