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多维度调整险资投向 调整“有的放矢”

日期:2014-04-28来源:

保监会多维度调整险资投向 调整“有的放矢”

 
2014年04月26日06:47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保监会起草《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和讯放心保)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随着保险资金市场化参与度不断提高,保险资金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鉴于保险资金对于安全性的要求相比一般资金更高,面对近日来资本市场的波动及信托业已出现的风险问题自然要多加防控。不少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入上将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会更加谨慎。

  预警信托风险

  “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之前保监会所发91号文中有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了一些更明确的要求,基本投向、30万元净资产门槛和原来一样,只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管得更细了。”一保险资管公司资产组合管理部总经理表示。

  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91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其中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去年来信托公司基本都在盯着险资,信托项目里房地产、基建项目占了五六成,这两大块都是适合险资大额长期投的,房地产项目的收益率能给到10%到11%,基建项目收益率也在9.5%左右,好的项目有抵押、有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一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警示了保险资金投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要求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其他情形。

  “目前信托中有关房地产、基建类项目多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融资渠道更多,信托不一定有优势,考虑到偿债能力,县级项目相对也较少,险资投的一般还都是经过筛选的好项目。”上述信托公司内部人士介绍道,“关于嵌套,有可能的情况是融资主体不符合险资投资规定,找个空壳公司嵌套一下,打个擦边球,但仅限于特殊需求,不然也没必要。”

  调整“有的放矢”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已达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资产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约5%。

  包含信托在内的另类投资已逐渐成为险资提高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支柱。

  除了发布征求意见稿外,保监会还于近日公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认可标准新规,从偿付能力方面对险资投向进行了调整。

  过去险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账面价值的95%均可在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作为认可价值,但从4月14日起,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认可价值标准分别提高到账面价值的98%和100%,股票基金保持在95%;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部分,单一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账面价值可100%被视为认可价值;权益类资管产品为95%,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认可标准提高到98%。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60%以上属于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在内的另类资管产品,只有85%的账面价值可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认可价值。

  北京高华证券公司分析师马宁认为,新规符合保监会实施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案和中长期内根据个例监管资本的计划。短期内新规对险企资本影响有限,因为对另类投资的要求收紧和对固定收益类投资的放松可能相互抵消。中长期看可能给予险企更多的根据自身偿付能力和投资能力进行投资配置的自由度,险企有1%~5%的资产或投资于信托/理财产品。

  “现在不仅保监会在防控风险,其他监管部门也都在控制,一个大的背景是现在国家整体经济增速上升的态势不明朗,且经济面临转型,原来看起来不错的行业,如地产、基建未来是不是会出现不确定的风险,这是需要监管层考虑的,现在用的是底线思维监管方式。”上述保险资管公司资产组合管理部总经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