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 守信 明责——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日期:2016-05-19来源:

 

慧眼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 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张P2P业务。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要相信高息按“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守信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责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要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统防控的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度等情况,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